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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征收中,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征收款是否有效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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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一

 

杨某与赵某2010年结婚,杨某父亲有一套私有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父亲一人名下。2015年杨某父亲过世,杨某兄弟两人,母亲于2010年之前已过世。2019年该处私房被征收,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00万元。2019年赵某与杨某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并认为,其中应当有200万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杨某认为,其已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当由其弟弟继承。因此,如果赵某起诉离婚,要求析产,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杨某与赵某2010年结婚,杨某父亲有一套私有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父亲一人名下。2015年杨某父亲过世,杨某是独生子女,母亲于2010年之前已过世。2019年杨某与赵某离婚,杨某放弃该房屋的所有产权,由第二顺位的叔叔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权利份额,并认为赵某放弃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弃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比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杨某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后,该如何处理分歧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放弃继承满足“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放弃继承权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由于原配偶并未实际取得财产,所以不发生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继承人的夫妻当事人一方放弃继承属于权利滥用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故应认定放弃继承无效。按继承法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称“《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多人的,遗产归继承人共有。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除遗嘱指定遗产归继承人一人所有外,继承的遗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等于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需要他方配偶的同意?而如果不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放弃继承应征得他方配偶的同意,则又有违放弃继承的基本法理。如何协调这一冲突,值得思考与研究。

 

继承放弃的期间以及放弃继承的标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第二阶段: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第三阶段:遗产分割之后。第一阶段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属于“期待性”权利,可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可能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具备权利的具体实质,学理上属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此阶段讨论能否放弃继承,意义不大。第二阶段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即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此时的继承权属于具体的、确定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处于确定状态,此时的继承权具有实质上的权利,学理上称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第三阶段中,属于遗产分割之后,此时继承人已经获得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既得利益,不再属于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同样,如果此时放弃,只能放弃财产所有权,不再是继承权。

 

法律冲突解决:开篇两则案例以及所提出的问题,配偶一方是否有权不经过另一方同意而放弃第二阶段中享有的继承权?本文作者认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继承权属于继承人所获的权利,属于概念上的物权,但此时继承权与遗产分割之后享有财产所有权有本质区别,继承人可以放弃该继承权。因为继承人此时的继承权并非对自己已有利益的处分,而是拒绝利益取得的法律行为,是继承人依据其自由意思表示而做的决定;同时也是恢复继承人不为继承财产主体的真实的、自由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行为具有溯及效力,视为自始不具有继承资格。因此,本文作者认为继承人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都可以放弃继承权。”

 

同时,关于《物权法》第29条、《婚姻法》第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继承法解释意见》”)第49条规定的冲突解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解释可以供大家参考:“本院经审查认为,《物权法》第29条是有关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点问题的规定,《继承法解释意见》第49条是关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继承人梁某于20089月去世当时就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但被继承人梁去世后,三位继承人并未对其遗产即两处房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解释意见》第49条、第51条的规定,梁某在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故梁某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梁某之妻彭某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实际取得。”

 

第二阶段的继承权可以放弃,即使遗产放弃制度的合理性阐释,也是继承人自由意思表示的体现,也是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本篇文章开篇的两则案例,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均是可以放弃继承,该遗产自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债务人为继承人时,为了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呢?通说和判决观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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