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某处房屋2010年被拆迁,共取得拆迁补偿款248万多元。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是薛某,共有薛某夫妇及3个女儿、大女儿的丈夫和小孩、二女儿的小孩及薛某妹妹一家三口11个户口。薛某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安置薛某妹妹一家三口,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薛某妹妹找到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在调取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住房配售单》等材料后发现,该房屋因为面积小、人口多,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薛某妹妹一家三口均被认定为保障对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确定的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另有基地补贴3000元/平方米,合计10000元/平方米。根据拆迁实施细则规定,保障安置面积为22平方米/人 (法律规定不能低于22平方米/人),即托底保障金额22万元/人,故薛某应向其妹妹一家三口支付拆迁补偿款66万元(薛某妹妹一家三口不在房屋内居住,因此不能享受其他的补偿款和奖励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只要被认定为托底保障对象,享受托底保障安置,就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