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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居住困难是如何认定的 上海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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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上海征收拆迁律师: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情况下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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