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曾经享受的是私房拆迁而获配公房,也可能被认定属于他处有房:
1.并非私房所有权人,但因为人口因素(户籍在册或者作为引进安置人口)获得额外安置面积(类似现在的居困保障);
2.并非私房所有权人,但因拆迁成为安置公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
3.获配公房后按照公房出售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为产权房。
因此判断拆私还公是否属于他处有房不能简单的得出结论,需要结合受配公房面积、安置人员与被拆私房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确实享受过超额的私房动迁利益,那么在此后的公房征收中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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