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李是本市某公交公司的职工,和太太生有两个儿子。1988年,老李通过单位分得一套35平米左右的老公房,当时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且未结婚成家,一家四口居住其中。
1992年,大儿子结婚成家。因房屋面积较小,大儿子和太太又无力购房,就在外借房居住,户籍未迁出。
1995年,小儿子结婚成家。小儿子的太太通过单位分得一套25平米的公有住房,受配人包括小儿子、太太两个人,小儿子的户籍也未迁出。此后,老公房就一直由老李和太太两个人居住。
2005年,老李和太太先后过世。小儿子因和妻子有矛盾就一人搬至老公房居住,承租人也一直未变更。
2020年底,老公房面临拆迁,公房内只有兄弟两人的户籍。经评估,老公房被拆迁后可获得动迁款总计400万左右,兄弟两个为动迁款的分割争执不下。
大儿子认为:自己户口在册,属于原始受配人,符合同住人条件;弟弟他处获得过福利分房,不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再主张动迁利益。
小儿子认为:自己是原始受配人之一,而且户口在册、一直未迁出,动迁前也一直实际居住,没有丧失公房居住权,有权主张动迁利益,动迁款应平均分割。
什么是公房的原始受配人?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判断?
原始受配人,顾名思义就是最开始享有公房居住权、作为公房被安置对象的人员。实践中,一般以公房的调配单、配售单为准,其中会载明新配房人员基本信息、人口、房屋地址及面积等。
本案中,兄弟两个可前往房屋所属的物业公司调取档案材料,如调配单记载包括两兄弟在内的四个人均是新配房人员,则说明两兄弟都属原始受配人。
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公房,是否一定丧失居住权?
不一定。对于公房而言,居住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上海高院的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利。
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公房,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居住的原因。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居住的,不因此认定丧失居住权益;但如果他处获得福利分房且居住不困难,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可认定丧失公房居住权。
本案中,大儿子虽然已经搬离公房,但系因房屋面积小、居住困难搬离,户口也并未迁出,不应因此认定其丧失居住权。
二儿子虽然2005年又搬回老公房居住直至动迁,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曾经和妻子两人在他处受配获得福利分房,且居住不困难,故应当认为其已经丧失了公房居住权。
本案400万动迁利益,兄弟两个能否平均分割?
答案是否定的。结合上述分析,老公房遇到动迁时,只有老李的大儿子一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故原则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其一人所有。
但需要提醒一点:扬远律师认为,动迁时小儿子居住其中,其因拆迁需搬家、设备迁移并进行临时过渡,故其中的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等费用归其所有,按此分割方式较为公平、合理。
透过上述案例看出,同为公房原始受配人,却不一定能均享公房动迁利益。
因为公房一般有特殊来源和背景,实践中判断能否获得动迁利益时需要考虑原始受配人对公房来源的贡献。但是,公房的来源并非是原始受配人可以获得动迁利益的唯一砝码,还应结合原始受配人是否搬离公房、搬离原因、户籍是否迁出、他处是否获得福利分房或有无明确放弃公房居住权的行为等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分配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