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5年内将已购公有住房、私有产权房出售或赠与、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3.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4.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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