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张光明(男)与薛晓珍(女)2005年4月,通过北京市某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 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区××路××号1302室商品房产权归女方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薛晓珍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光明却不配合薛晓珍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薛晓珍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薛晓珍,虽然协议房屋归薛晓珍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薛晓珍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北京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光明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光明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薛晓珍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此事才在张光明的配合下办理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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