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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分割主张时效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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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20025月,薛晓珍王林伟结婚,婚房用的是王林伟原有的住房。王林伟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1月,因感情不和,薛晓珍王林伟办理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薛晓珍将当年母亲帮王林伟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王林伟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611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薛晓珍所有;住房系王林伟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王林伟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王林伟负担。

 

  今年3月,王林伟认为薛晓珍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薛晓珍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薛晓珍王林伟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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