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上半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时户籍在册人员共5人:林某户籍于1990年12月18日由安徽淮安市建东村迁入平凉路***弄***号,后于1991年4月3日迁入系争房屋;左某1户籍于1984年4月30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迁入平凉路***弄***号,后于1991年4月3日迁入系争房屋;左某2、陈某2户籍均于1999年6月21日由本市宝山区白茅岭农场迁入系争房屋,且陈某2显示迁入原因为寄读;王某于2009年6月5日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
另查明,系争房屋系1991年3月由平凉路房屋增配,调配单位为左某1当时的工作单位杨浦区卫生局,新配房人员为林某与左某1。系争房屋自增配后由林某及左某1居住,左某2、陈某2、王某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又查明,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认为人数为6人,即林某、左某1、左某2、陈某1、陈某2、王某。
再查明,林某与左某1于2012年7月12日在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第四条写明:“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离婚后林某与左某将系争房屋用板壁一分为二,各自居住一半至征收时。
2020年7月23日,左某1作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乙方)与征收单位(甲方)签订征收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公房,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XXX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总计安置款项4,266,952元;乙方选择货币安置。
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某1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即给付原告林某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号房屋动迁补偿款人民币92万元;
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林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