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1997年去世)与梁某(1998年去世)系配偶关系,婚后育有周A和周B(2020年4月去世)两子。周A和王某系配偶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周1。周B与前妻婚后育有一女周2。
本案系争房屋是周某于1964年买进的私房,原为一层一间,面积为14平方米,后于1991年推倒翻建成三层楼房,面积为40平方米,与征收时被认定的建筑面积一致。
2020年7月,系争房屋遇动迁,因周某夫妇及周B均在动迁前去世,故周2作为周B的继承人与周A同征收部门就系争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系争房屋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80万余元,其中包括被认定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331万元。动迁时,系争房屋在册户口为周A一家三口。
因系争房屋内属于两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存在争议,故周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系私房,1990年时即登记权利人为周某,动迁时两被继承人均已死亡。两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形式予以继承,分割。关于具体份额,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周A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考虑到系争房屋系两被继承人生前所翻盖,周A向法庭提供了多组证据,能证明其在房屋翻建过程中出资、出力。虽原告称周B也曾出资参与翻建,但在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庭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房系周A和两被继承人共同翻造,故一半产权属于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征收补偿款165万余元,判决周A一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2征收补偿款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