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安置房是否确定,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则上以不动产初始登记为判断标准。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建成,甚至巳经完成实物交付。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
但由于不动产物权尚未登记,法院在处理时不宜作确权分割,而应作房屋购买处理,判决一般釆用XX房屋由XX当事人购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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