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部门指定为承租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对于此类问题,有法院判决认为,公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部门指定为承租人,属于征收中的签约代表,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并不能据此身份当然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相关案例的一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蔡某1为知青,回沪后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张某1系知青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亦应享受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分配。张某2系未成年人,无权单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蔡某1作为非房屋产权人获得过XX路XX号房屋拆迁安置利益,即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安置,同时多名证人亦指称其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其不具有房屋同住人条件,不享有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蔡某2系未成年人,无权单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根据多名证人证词,蔡某3结婚后虽照顾其母亲,但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不具有房屋同住人身份。蔡某3、蔡某2、蔡某1分割动迁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张某1、蔡某1要求不进行内部分割,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蔡某1和张某1共有。
相关案例的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蔡某3在系争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属于征收中的签约代表,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并不能据此身份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系争房屋被征收时的在册户籍人员中,蔡某1在系争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分房,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张某1的户籍系依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的,且本市他处无其他福利性质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无不当。蔡某1享受过相应的福利分房政策,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张某2、蔡某2系未成年人,无权单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上诉人蔡某3主张其在系争房屋内长期稳定地居住,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其主张事实,故一审认定其不具备同住人资格,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由张某1、蔡某1共同取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