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公房内户籍人员均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案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因公房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应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征收时该户内无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人员。
涉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签署,相关当事人对该协议均未提出无效或者撤销的主张,故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由被征收人享有。基于原承租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属于同住人,由于系争房屋不具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鉴于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客观生成,各方当事人对该利益本身不存异议的客观情况,法院最终根据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相关当事人曾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时间长短、户籍迁移情况及他处有无住房等实际情况,酌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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