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居民们认为自己的孩子在被征收公房处报出生户籍,故而应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然而,现在的征收补偿方案中除了居住困难户之外,补偿利益中已无户籍因素,况且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随其监护人即父母,而征收时的在册户籍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所以征收时的未成年人仅以户籍在册或者报出生户籍并不能分得公房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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