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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 一方给付的财产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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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均系退休的单身老人,202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考虑年龄、家庭等情况,双方签订《结合协议》约定,“自愿结合,共度余生,结合后,男女平等,互尊互爱。张某负责王某的吃、穿、住、看病等。各人的工资归各人。百年后,各人的婚前财产归各人,骨灰及抚恤金归各人的孩子安置”。另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结合后,张某每月给王某两千元,现王某有困难,张某愿赠付给王某40万元。王某用张某每月给付的两千元和孩子的房子租赁费作抵押,直至扣完40万元为止。”按照约定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40万元。约一周左右,王某又以“为儿子垫付欠款”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20万元。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及其子李某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结合协议》及《协议》,并返还欠款。

 

裁判要旨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老年人为了精神上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个照顾而选择搭伴养老。然而,这种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并不稳定。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合同,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也须一并解除。同居关系期间给付的财产能否返还,应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结合协议》、《协议》;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张某给付款575000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为常见的“非婚同居搭伴养老”经济纠纷。所谓“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指各自失去原来老伴的两位老人,经交往彼此认为志趣相投,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养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养老模式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未禁止。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原则,只要双方同意,就可自愿结合同居生活。

 

但是,同居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本案中。同居关系是《结合协议》和《协议》的效力基础,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原告要求解除《结合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张某依据《协议》向王某转账40万元,虽然《协议》中约定的是“赠付”,但从协议的具体内容看,要用张某给付王某的钱以及王某孩子的房屋租赁费抵扣,也就意味着王某需要偿还此笔款项,该《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给付合同,而非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同居12个半月,按照双方约定,可以折抵2.5万元,王某还应返还张某37.5万元。双方的第二次转账前后间隔一周,结合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王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笔转账为赠与合同,应认定为借款,王某需偿还张某20万元。

 

法官后语

 

非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同居者因未登记结婚,不享有夫妻的互相扶养、继承等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还要受子女、财产等方面的影响,这种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旦“散伙”极易产生经济纠纷。就本案而言,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以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为给付条件,协议自然有效。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给付协议,基础条件是双方处于同居关系,必要条件是对方要用生活费、房屋租赁费进行抵扣。同居关系解除后,《协议》自然也可以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约定折抵;未履行的部分,被告应当返还。

 

因此,老年人同居生活中应尽可能避免大额款物往来,必要时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同居前各自的财产、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性质、归属等,以免产生经济纠纷。另外,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很多失去配偶的老年人非常渴望得到关怀和陪伴,试图通过“黄昏恋”寻找“爱情”,但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只要是涉及钱款,一定要多和子女、亲友商议,谨防“黄昏恋骗局”的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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