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涉外离婚 >> 文章正文
涉外离婚要去中院起诉吗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涉外离婚不必去中院起诉,而且如果不是牵涉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只是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中院也不会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一般的涉外离婚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