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 房子属于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了房子,要给儿子婚后使用,而又不想离婚时另一方分割房产,可采取的事前预防措施有:

 

1、房子登记在出资买房的父母名下,并约定(可通过书面协议)该房子借给儿子儿媳夫妻二人居住、使用;

 

2、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

 

3、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男方父母和儿子、儿媳三方书面约定:该房子由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赠送给儿子、儿媳,若双方以后离婚或感情不和,男方父母可撤销赠与。

 

只要采取以上三种措施之一,离婚时,房子就只是儿子个人财产或者男方父母的财产,女方无法获得该房产。

 

事后的补救

 

所谓事后的补救,就是没有采取以上三项措施,在结婚之前,男方父母直接将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和儿媳名下,而采取其他办法挽回损失。

 

办法有两个:

 

一是与女方协商,请女方不要分割房产,返还给男方父母;

 

二是男方父母收集购买房屋时的发票、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该房产不是儿子、儿媳所购买,起诉儿子、儿媳要回房产。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事后的补救总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最好还是做好事前预防措施。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