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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生活是否享有上海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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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在上海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往往出现部分有户籍的当事人长期在境外生活,因此此类案件就涉及在国外生活的当事人是否享有上海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笔者整理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裁判规则。

一、法院查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法院一般判决无权分配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2023)沪0101民初3585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取得。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崔某某已加入外国国籍,不享有本案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其应及时注销原有本市户籍。

在(2023)沪0101民初3732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徐传韵在征收前已加入加拿大国籍,故无权分配涉案房屋征收利益。

二、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其他当事人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法院未查明或无法查明的,会判决其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在(2022)沪0101民初4307号共有纠纷一案中:刘某某提供护照,证明为中国国籍。原告方对刘某某知青子女无异议,但怀疑刘某某已加入外国籍,可能有二本护照。

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征收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涉案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某19929月按知青子女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仍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三、查明承租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仍丧失承租人相关权利,法院会判决其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2021)沪0101民初20008号、(2022)沪02民终6437号共有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80年代的公房租赁管理办法,承租户全家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应收回其承租的全部房屋;如属短期出国或去港澳,要求保留房屋租赁权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一般可以保留房屋租赁权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不回,收回房屋。黄某某的户籍于19877月因出国注销,蔡某某的户籍于同年10月迁入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未解除,承租户名亦未更改,房屋承租、户籍状况维持原样至征收。蔡某某户籍的迁入对系争房屋租赁关系的保留不能排除关联。

系争房屋被征收前,黄某某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黄某某现陈述系于201264日加入,但仅与其现所持澳大利亚护照的签发日期一致,并无其他证据补强,故尚不足以让法院采信。且鉴于黄某某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系基于我国公房配给制度,给予本国公民的居住需求安置,故自其加入外国国籍时自然丧失了原受配公房的承租权利,何时加入不影响对前述法律后果的认定。现系争房屋被征收,虽承租户名登记未作更改,但因黄某某已丧失原有权利,故不应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

蔡某某虽与其夫共同享受过福利房屋,但因其为系争房屋唯一户籍在册人员,故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由其一人取得。蔡某某于本案审理中表示自愿给予黄某某部分补偿款,系其意思自治,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遂判决:上海市黄浦区X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147,103.58元,由蔡某某得3,147,103.58元,黄某某得2,0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承租人黄某某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故其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蔡某某虽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其是唯一户籍在册人员,可获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蔡某某自愿给予黄某某补偿款2,000,000元,于法不悖。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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