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私还公涉及的公房使用权问题
因城市房屋拆迁,采取拆私还公的安置方式涉及的公房使用权,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是拆迁分得多套公房,当事人对其中一套房屋使用权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如某原告原有私房动迁后安置分得a、b、c三套公房,安置人员6人,住房调配单上被告被列为c房的调配人员之一,但被告实际居住在a房,现原告以自己为a房的承租人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迁出a房。该案涉及到对当事人的争议范围如何确定问题,有人认为应按照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将其他房屋共同作为争议标的、所有安置人员均为当事人处理。也有人认为应以有争议的一套公有住房调配单为依据,调配单上所列人员作为当事人处理。当事人只起诉a房使用权,如法院仅处理该一套房屋,根据住房调配单,被告的住房份额在c房,似乎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此判决,被告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如果由被告另行起诉,可能存在安置人员之间因人身关系的变更、双方不宜同居一室等情况,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难度。故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由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房屋居住。这样有利于彻底解决纷争,避免当事人讼累,社会效果也较好。
二是拆迁按户籍人口安置分得多套公房,其中几套已由承租人购买下产权,其余被安置人员对该产权房是否仍享有居住使用权或受补偿的权利?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若干意见》的通知等18条规定:“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抚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款问题
根据有关政策,新疆等地知青及其子女回沪,首先必须在沪落实户口,故不少知青及其子女投亲靠友将户口迁入亲属朋友家中。因户口所在地住房紧张,知青及其子女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平时尚能相安无事,一旦户口所在地房屋遇动拆迁,知青及其子女为房屋安置补偿款问题,极易与在其落户的亲属产生纠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