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那么拆迁征收中“他处有房”、“他处无房”究竟如何让认定,究竟什么样房屋的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海资深拆迁征收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案例,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认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