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屋拆迁 >> 文章正文
名下有经济适用房,仍然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那么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会影响公房拆迁补偿吗还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案例,目前上海地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因实际居住困难而向相关部门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而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申请人自行出资部分房款,该房的取得有别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故司法实践中,户籍在公房内的人员,购置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并不不丧失对公房的居住使用权,但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分额时,考虑到其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情形可适当酌减。具体酌减比例根据案情情况,由法院依法公平、合理的确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