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拆迁纠纷中,常见的就是一部分被安置人认为其中有些被安置人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应该享受动迁安置利益,因而起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公房拆迁中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住房是指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如果由以上性质的房屋,就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动迁组并不去仔细审核户内人员是否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对于一些确实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口也给予了认定和安置。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其他被安置人以这些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不应该享有动迁补偿款起诉到法院,怎么办?
本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下,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即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享受了安置,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该由拆迁安置方去主张,而不应该由其他被安置人主张,他们没有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