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已经93岁高龄的赵阿婆个人名下有一套位于万春街上的老房子,她与儿子孙琪以及两个孙子孙明、孙天一同生活在该处,四人的户籍也在该套房屋中。
2009年11月8日,儿子孙琪作为赵阿婆的委托代理人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土地管理中心向赵阿婆支付包括动迁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以及各类奖励等各类费用共计140多万元,同时赵阿婆用动迁款申购了位于闵行区的两处安置房,并有部分余款。
2010年上半年,身为同住人的孙子孙明却将祖母赵阿婆以及父亲和兄弟告上法庭,诉称赵阿婆由代理人出面签订动迁协议,同时分得动迁款及动迁住房,其中有自己的份额,却未获得任何安置款,因此要求祖母赵阿婆向其支付动迁款35万元。当时,赵阿婆由于身体原因未到庭应诉,而另外两个被告则当庭表示不愿意将动迁款分割给原告,但表示赵阿婆同意其对所分得安置房有居住权。
法院认为,原告孙明作为被拆迁房屋内的使用人,有权获得安置。但同时法院也注意到,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产权房,产权人为赵阿婆个人,动迁人给予赵阿婆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归赵阿婆所有,但需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而在动迁过程中,动迁人采取的安置补偿方式是根据被拆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的,孙明并无个人补贴款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明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但确认其对赵阿婆所购的一套安置房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法官评析:
产权房动迁安置,需兼顾多方利益
据孙亦玢介绍,关于产权房(私房)动迁安置分配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尚存有争议。例如当动迁补偿款大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时,对动迁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款的归属会产生纠纷,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口会向产权人主张分割相应份额,法院审理将针对案件不同类型与情况作出处理。
“如本案即涉及产权房(私房)动迁安置房的处理。”据孙亦玢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产权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老年人作为产权人,有权获得动迁货币补偿款和动迁安置房屋。 “同时,原告在被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应作为被拆迁房屋内的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居住安置。”
至于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原因,孙亦玢表示,本案被拆迁房屋是以房屋面积标准计算货币补偿款的,并未考虑人口因素,老人选择了货币安置款购买安置房的方案,房屋产权则应当归老人所有,且老人承诺在购买的安置房屋中保证原告居住使用。“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生活所需及双方情况,判决原告在动迁安置房屋中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既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生活老有所居,又维护了使用人在房屋动迁中应该享有的权益。”
对此,孙亦玢也提醒,房屋动拆迁的安置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财产补偿和居住安置两个部分,老年人的产权房被拆迁时,在获得货币补偿款的同时应当考虑对实际居住人员的安置问题。如动迁补偿时考虑人口因素的,产权人仍需对被安置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不仅仅是居住上的安置。所以老年人遇到产权房动迁时,也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