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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当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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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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