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产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原、被告均不要房屋 法院可判决按份共有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在(2018)沪0106民初8636号原告尤某1诉被告尤某2、被告尤某3、被告尤某4分家析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系争房屋的分割,原、被告四人均不要房屋,原告和被告尤某2表示按份共有或按折价款分割均可,被告尤某3和被告尤某4要求分割房屋折价款,因原、被告均不要房屋,故本案为双方确定房屋产权份额,待原、被告出售系争房屋后可再行分割折价款。

法院最终判决:现登记在尤某5名下的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弄XXX号房屋,由原告尤某1享有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被告尤某2、被告尤某3、被告尤某4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原告尤某1、被告尤某2、被告尤某3、被告尤某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尤某1、被告尤某2、被告尤某3、被告尤某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担。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上海刑事机构指南】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