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甲A诉称,原告与被告丙C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两被告于2016年相识,2019年发展为情人关系。关系确定后,被告乙B就经常以生活费、支付律师费、还信用卡、购车、经商等各种理由向被告丙C索要钱款,被告丙C也分多次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存折转账、现金交付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乙B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被告乙B指定的案外人杨某账户转款。原告认为,被告丙C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判决:1.确认被告丙C向被告乙B赠与2,997,208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乙B向原告甲A归还赠与款2,997,208元。
被告乙B未到庭答辩。
被告丙C辩称,同意原告甲A的诉讼请求,认可其所述事实。
问:婚姻存续期间频繁转账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三、情人,小三、情人未对收取款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如何认定该频繁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款项流水记录,被告丙C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频繁转账给被告乙B,被告丙C在审理中确认转账系赠与,但显然未经其妻即原告的同意。而被告乙B则并未到庭就收取系争款项作出合理解释。故此,被告丙C向被告乙B的转账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被告乙B。第二,根据约会照片及美拍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摘要中的陈述内容,可证被告乙B知悉被告丙C系已婚,且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可以判定被告乙B接受赠与并非善意取得。综上,案涉钱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丙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高达数百万的钱款赠与给与丙C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乙B,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乙B因此所收钱款应予返还。现原告要求确认丙C向乙B的赠与无效,被告乙B返还赠予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频繁转账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三、情人,小三、情人未对收取款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属于无效赠与,需全部返还,但如可以证明款项系其他性质款项并非赠与款,则法院仍可能判决无需返还,因此此类案件胜诉败诉的关键在于双方如何举证。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