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甲A诉称,原告与丙C于1990年5月结婚,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两个孩子。2022年7月丙C患病去世。被告系丙C的同事(下属),并且始终知道原告与丙C的婚姻家庭情况。然,原告在丙C去世后发现丙C与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大量暖昧信息,长期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例如“亲嘴”、“拥抱”表情、酒店开房聊事情(2020年11月20日),显异于常规的同事(领导与下属)关系】。后原告在遗物中又发现丙C于2016年2月向被告汇款1,500万元、2018年5月向被告汇款400万元,共计1,900万元。以上汇款原告均不知情。丙C向被告转账金额远超上下级正常同事关系,系出于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积极追求,有违道德及善良风俗。并且,被告在明知丙C为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为获取巨额利益,持续与丙C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非善意。丙C未经原告同意向被告转账1,900万元的行为,系未经原告同意非法处置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系无效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9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收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被告乙B辩称,1995年起被告、丙C一起设立多家公司,被告是这些公司骨干下属,丙C生前承诺其股份中50%股份系其代被告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运营中,被告贡献很大,承接了很多项目。2016年。丙C收到万达集团收购款后,为奖励核心团队成员发放了激励奖金,被告收到1,500万元。2014年7月,丙C缺钱,被告于2014年7月转账给丙C65万元借款。被告受让上海A有限公司股份后全部转让给丙C,丙C当时未支付对价,故前述是丙C返还的借款,其余金额作为奖励和购买所需用品的还款,所以丙C在2018年转账400万元给被告,被告与丙C没有原告指称的不正当关系,另其隐名占有XX公司3%股权,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请求。
问:转账款项到底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款,还是其他合法往来款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抗辩存在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抗辩转账款项并非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款,法院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所诉1,900万元是否属丙C赠与被告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1,500万元于2016年2月转账,结合到庭证人证言及证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推断,当时丙C将相关款项作为奖励资金。400万元于2018年5月转账,明确标注还款。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可以推断丙C生前与被告在诸多公司运营中不但系上下级关系,且存在合作关系,故被告抗辩上述1,900万元非赠与款具有合理性。而原告提供的丙C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发生于上述2笔转账后多年,无法证明转账当时,丙C转账给被告款项系赠与行为并且双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1,9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本院无法支持。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法院就一定支持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如可以证明款项系其他性质款项并非赠与款,转账当时双方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则法院仍可能判决无需返还,因此此类案件胜诉败诉的关键在于双方如何举证。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