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楚的关键是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丈夫购买股票所欠的债务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他自己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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