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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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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原告居某户籍在外婆的公房处,儿时曾因外婆照顾在系争房屋处居住过,但享受过相应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与户籍在册的被告,即舅妈陈甲、表妹陈乙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居某虽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其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积亦足以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释解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否认他人参与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往往围绕他处享受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进行举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尽可能提供线索,然后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可以查清上述对自己有利的相关事实。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拆迁利益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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