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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部分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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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在持续攀升。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2018年离婚率继续保持3.2‰,离婚率持续攀升,离婚登记数量也不断增加。据2020年前三季度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结婚登记589万对,离婚登记267万对,离婚登记的人数正在趋向结婚登记人数的一半。伴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出现了很多“离婚后遗症”,不断困扰着部分离婚群体。比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权行使的问题,抚养费因条件变化而需要调整的问题,草率离婚共同财产未分割或未合理分割的问题等。
小编最近就碰到一个冲动离婚青年咨询,协议离婚时财产约定都归女方,转身看到女方快速再婚后,悔恨当初未要求分割财产,询问如今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就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若无法定情形,一旦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就无法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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