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到期忘记续签,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xml:namespace>
王先生2005年4月进入某展览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两年一签,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2009年3月过完了,由于管理疏忽,展览公司既没有终止王先生的合同也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依旧保持这以前的状态,王先生照常上班,公司照常发放工资。直至2009年9月,公司调整王先生的工作岗位遭到王先生的拒绝,双方发生矛盾,公司才发现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而双方之间处于没有合同的状态,公司遂要求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上的岗位正是公司要求王先生前去的新岗位。拿到合同文本后,王先生表示公司变更了岗位,他拒绝签订,希望公司改回原来的岗位。双方协商无果,公司遂向王先生发出了书面通知,于2009年9月30日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
2009年10月,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5个月的工资,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攻击4个半月的工资。
仲裁庭上,公司方辩称,双方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并非首次用工,因此不存在双倍工资之说。而造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王先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公司,所以,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愿意支付王先生9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本案日前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
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将给企业日常劳动关系留下隐患,也是当前合同订立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本案就是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一个典型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点,其一是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适用双倍工资;其二是,合同期满未续签期间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该付补偿金。
一 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正如本案单位辩解的一样,一些人根据上述规定狭隘的理解“用工之日”,认为双倍工资只适用于首次用工违法不签合同,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不属于初始用工未订立合同,故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此种理解有失偏颇,可以肯定的是合同未续签和合同自始未订立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因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有前份合同可以参照而初始用工未订立合同则将导致义务履行的标准不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极为不利。但如果对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不交易约束,将导致大量用人单位签一份短期合同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故此不符合立法本意。合同期满后,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服务的,属于新的“事实用工”行为,双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至2009年3月底已经到期,而因用人单位的疏于管理,直至2009年9月才提出与王先生续签,这明显属于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未订立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 合同期满未续签期间终止关系应否给补偿
对合同期满后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我认为可以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为题的通知(二)》规定,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劳动着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