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根据上海市的判例和有关规定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外发 [1998]25《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比较典型的不适用体现在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款,比如提前3个月或者6个月,在劳动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使单位违法解除,也仅仅承当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资的义务;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规定。?xml:namespace>
香港、台湾、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很多判例显示这些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参照外国人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然而从最近的一些案例来看,似乎这一倾向已经发生改变。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仲(2008)办字第4625号是关于一名台湾劳动者的案例。争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后,任何一方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而没有象针对外国人那样,适用提前通知的规定。
由此看出,台湾人员的就业并不同于外国人。从法律规定来看,外国人适用《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香港台湾人就业适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前者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后者并没有同样的规定。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了两者的不同。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随着平等就业法的理念的普及,香港台湾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享受与大陆人员平等权利的范围必然越来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