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人G先生与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澳大利亚法律,澳大利亚法院享有排它管辖权。后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G先生首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xml:namespace>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和管辖条款无效,于是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向双方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单位受到仲裁文书以后,根据合同约定在澳大利亚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G先生在法院正式裁定以前,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澳大利亚法院根据原告单位要求颁布了禁令。此后,在澳大利亚法院的正式禁令庭审经历了几次延期,而G先生也不得不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审理。最终,G先生撤回了在上海的仲裁申请。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从实务角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任何一个法域。经济的全球化已经导致法律全球冲突与影响。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条款虽然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和民事诉讼法是无效的,而且在中国通过仲裁和诉讼完全可以将争议进行到底,然而,澳大利亚的法律适用和管辖,对于G先生而言也是无法回避的。澳大利亚法院的禁令对于中国的司法机关而言可以因违法而不认可,但G先生却不得不遵守,从而在事实上,导致其在中国解决争议的希望非常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