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范先生发生劳动纠纷后,公司认为范先生是产品代销员,而非正式员工。而范先生则出具了公司“先进工作者”证书等大量证据。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凭“先进工作者”证书等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范先生的诉请。?xml:namespace>
范先生诉称,2005年9月10日,他进入该化妆品公司工作,担任大区经理一职,每月工资由底薪及提成工资组成。去年12月29日,他与法定代表人发生争执,次日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为此,他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三年多的综合保险。由于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化妆品公司则称,公司与范先生达成的是口头代销协议。范先生以批发价到公司拿货,销售给谁,销售多少、售价多少一概不管,双方现金结算。范先生不是公司员工。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范先生提供了内载“贺:范××同志荣获2005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落款盖有化妆品公司公章、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的证书等证据。同时,范先生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范先生是公司办公室文员、内勤。在公司担任大区经理,销售公司的化妆品。证人同时陈述,范先生经常出差,不出差时会到公司。
今年1月8日,劳动仲裁支持了范先生的请求。化妆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先生提供了“先进工作者”证书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认2005年9月10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范先生与化妆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化妆品公司主张的“与范先生是代销关系”的诉请,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