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李某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即在徐汇区某商场销售电子产品。李某入职以后才得知此店面是广州捷达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其工资由广州捷达有限责任公司定期给予发放。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广州捷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为其缴付保险费用。?xml:namespace>
2009年8月,因为公司长期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付保险,且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决定与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克扣李某一个月工资不予发放。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关以被告不在上海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尤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因此上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李某的劳动仲裁案件。
值得提醒的是,如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能结案,需要进入法院审理程序,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如不服仲裁庭裁决,起诉至法院继续维权,则必须以广州法院为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