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江法院审理一起职工因不服用人企业的除名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xml:namespace>
经法院审理查明,10年前,被告某公司因原告徐某连续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时值该企业部分停产,包括原告徐某在内的部分职工已外出务工,被告某公司未能将处罚决定直接送达原告,只在其公司公告栏内予以公示。时隔10年后,徐某在回原企业办事时,方知自己已被单位除名,故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反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制度,被告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但被告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给原告,因而认定该除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徐某的除名决定,同时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安徽市场报-黄路英)
律师点评:
时隔十年劳动者主张权利为何没有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事实清楚为何企业的除名处理会被撤销?归根结底,本案企业的败诉是企业忽略程序而导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通知劳动者或者有通知但无法举证的,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不会超过时效。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徐某的除名决定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