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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能否用工资欠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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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件基本事实:王某、李某夫妇二人于0810月到一家企业工作,王某职务为项目经理,李某为一般职员,入职时二人与企业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王某月薪3200元,其中2000元为基本工资,1200元为职务工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职务工资6个月发放一次;李某月薪为1500元。20095月,因企业迟迟不发王某的职务工资,王某与企业老总发生争议,企业将王某与李某一并辞退,但拒付王某的职务工资,在王某多次讨要下,企业的老总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道:“今欠王某、李某工资七千元整”,上面有企业老总的签名。后来企业又支付王某、李某6000元,并注明还欠1000元。多次讨要无果,王某、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收到仲裁申请后,单位未到庭,仲裁委按缺席裁决,驳回王某、李某的申请请求。王某、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其它情况:

 

    一、证据上,王某、李某除了企业出具的工资欠条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而企业只提供了一份王某、李某095月份领取工资的收条,上写到收到工资6000元,在李某领取工资的工资单上注明有记时工资、计件工资的具体数额。

 

    二、本案的其它事实王某、李某所在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在王某、李某离职后,企业就进行了搬迁。接到法院的电话后,该企业负责人拒领开庭通知,法院按照王某、李某提供的地址邮寄也被退回。后来在王某的陪同下,法官找到了该企业负责人并送达了开庭传票。

 

    三、该案第一次开庭时,简单调查了案件事实,双方提交了证据,法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本人到庭。二次开庭,王某到庭,该企业负责人未到庭。

 

    法庭辩论:

 

    被告辩称:原告曾经在被告处上班,但是原告是非全日制用工,只是单位有活时才去单位上班,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领取工资的工资条注明了小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由于是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对他进行考勤,工资也是最后一次结算的,因此没有王某、李某的工资发放记录以及考勤记录。

 

    王某辩称:欠条上写明是拖欠的工资,被告对此也不否认,我吃住都在单位,我每月从单位签字领取工资,李某的工资条上显示的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是有时周六、周日外出施工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王某承认单位已经支付了李某的工资,剩余1000元是单位欠自己的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企业支付王某劳务报酬1000元。

 

    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被告并未否认劳动关系,只是辩称原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并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来证实其主张,并且其提供的原告领取工资的一次性结算单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但在判决时,法官并未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就采信了单位主张,在判决时回避了对双方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只支持了拖欠工资(法官认为的劳动报酬)的主张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官考虑到案件的执行以及企业的现状,做出了这个让人难以理解的判决,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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