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在鄞州法院开庭审理,吸引了20余名鄞州区人大代表和38名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法学学生旁听。让案子变得特殊的是,这起纠纷适用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宁波尚属首例。 ?xml:namespace>
54岁的周某是宁波一家草艺公司的老职工。他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今年初离开公司。关于“离开”的说法有两种:周某说是公司去年底突然无故辞退了包括他在内9名老职工;公司却称,是周某今年元旦过后一直没有上班,旷工超过5日,被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作了自动离职处理。
这场官司争的是双方“分手”的成本。今年3月21日,周某将草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还要企业帮他补缴2002年5月至2007年年底的养老保险。
昨天庭审的争议焦点是草艺公司的“旷工5日就要作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称当初在公示栏张贴过。周某当庭否认: “从没看到过,这份是公司在打官司后伪造的。”
经过1个多小时审理,鄞州法院当庭判决,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
【律师点评】:
本案中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法院当庭判决,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法院这样的判决理由显然是不妥的。2003年6月制订的规章制度,能够用2008年1月1日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去约束吗?用人单位在2003年6月份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怎么可能知道制定程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呢?况且,法无溯及力,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似乎是不能约束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的,笔者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理由不能让人信服。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败诉,这样才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