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单位诉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案件。?xml:namespace>
原告诉称,被告韩某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到原告公司任职。2008年4月2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 动合同,被告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却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书,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点评☆ 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现实中却出现了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为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 酬。
该条明确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两个书面通知义务,包括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