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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可以改变父母协议离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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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

案情回顾

 

19992月,利川市汪营镇人氏王先生和本市凉雾乡人氏牟女士喜结连理。20001月,他们爱情的结晶小王诞生。但是小王的出现,并没能缓解父母的婚姻危机。

 

20015月,王先生和牟女士选择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王先生提出一岁的小王随他生活,由其独自抚养成人;而且王先生明确表示,牟女士作为小王的生母,可以不支付小王的抚养费。

 

离婚后,王先生再婚,一大家人靠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工资维持生计。相反,在王先生看来,前妻牟女士现在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比自己好得多。时隔10年后,儿子却提出了异议,要求母亲牟某按月支付其抚养费500元和按年支付教育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为止。

 

【调解】父母协议离婚的事项,儿子却要变更,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前不久,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人民法庭对这起抚养费、教育费纠纷案作出调解,支持了小男孩小王的诉讼请求,调解由其亲生母亲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王年满18周岁时止。

 

【评析】时隔10年之后,儿子起诉母亲索要生活费教育费,对于王先生和牟女士当时的离婚协议内容,有人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调解书载明的内容显示,提出起诉的是他们的婚生子、今年10岁的小王,法定代理人是其父亲王某。从小王今年521日递交给法院的诉状看,他似乎完全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上,替父亲叫苦喊穷,并将生母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每月给他500元的抚养费和2000/年的教育费。

 

10岁的儿子起诉,牟女士明白,这更多的是前夫的意思表示。她答辩称“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的义务,我也愿意承担抚养费。但我自己经济条件也不算好,故只能适当承担。”当然,牟女士在答辩中也表露出对前夫的不满情绪。因为,当时两人在协议离婚时,前夫明确表示不要她给付儿子的抚养费,现在却出尔反尔。

 

父母离婚时作出的约定,儿子小王能否改变?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庭调解成年前母亲每月给付儿子300元抚养费,每年给付教育费2000元。

 

汪营法庭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子女间的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缘亲情。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与否为前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牟女士在和原告小王的父亲王先生离婚时,虽然约定小王随父亲生活,不要被告牟女士给付抚养费;但是该约定不妨碍婚生子小王向被告牟女士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小王要求母亲即被告牟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应该予以支持。

 

子女有权请求变更抚养费或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吗?为何子女有权变更父母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约定或约定由谁抚养呢?承办法官认为,离婚,是指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其当事人仅限于男女双方。相对而言,他们未成年的子女就是“案外人”了。故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就抚养问题或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新的诉讼主张,只要合情合理,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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