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的女职工的权益应该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滥用权益“任意妄为”。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职工因托人代打卡考勤被单位辞退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王女士就职于一家商务公司,2016年3、4月份,公司多次接到王女士上级主管的投诉,指出王女士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在岗。公司的人事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曾找她谈话,但王女士拒不承认自己托人代打卡。为此,公司调取了考勤记录和监控视频,经过比对发现1月至3月期间,王女士托人代打卡30余次,公司也约谈了代打卡的同事,该同事对代打卡的事实予以承认。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再次找王女士谈话,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并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不服,认为自己处在哺乳期,让同事替其打卡不算违纪,公司擅自辞退自己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案说法】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用人单位有无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制度是劳动者有义务遵循的基本劳动纪律,况且王女士在短短三个月内存在30余次、持续的托人代打卡,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此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如果王女士放任此行为,势必产生不良效应,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此外,王女士声称其代打卡行为系获主管领导批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证人证言的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再则,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原告多达数十次托人代打卡亦可记为严重违纪。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我国劳动法对“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意味着禁止用人单位依法解雇“三期”女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例撰写:虹口法院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