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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突发疾病 无直接证据证明因公受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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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工伤补偿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就是“因工受伤”的事实能够得到确定。如果职工在受伤时没有人目睹,也没有视频影像资料等直接证据反映事发过程,是否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呢?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一起职工在上班时间独处时受伤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

 

    ZS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有高血压史。2014128日下午,Z在单位参加部门例会时,因健康状况异常,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CTA未见血管畸形,硬膜下血肿考虑外伤性可能。

 

    出院后,Z以上班期间头撞到单位资料室的书架受伤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受理后,为查明Z颅内出血成因及其与头部外伤的关联性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

 

    之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Z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由高血压病直接导致的依据不足;该硬脑膜下出血符合自身高血压病基础上头部遭受外力作用所致,与2014128日头部外伤之间可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区人社局根据鉴定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认定Z受伤构成工伤。档案馆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档案馆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档案馆认为,本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Z在单位受伤的事实,Z有高血压史,事发前因头痛曾请假在家,事发当天送医前检测血压异常,不排除高血压引起颅内出血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区人社局、市人社局辩称,虽然没有直接能够反映Z受伤经过的证据,但根据Z的申请材料、单位同事的证言、病史资料、调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综合常理分析认定Z受伤构成工伤,不存在捏造事实、骗取工伤认定的故意,故认定工伤决定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全面合法性审查后,判决驳回档案馆的诉讼请求。档案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是职工本身存在某种疾病隐患,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因公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情形千差万别,具体成因错综复杂,存在“病”与“伤”的因素混杂、交织的可能性。

 

    本案中,工伤认定机关调查的重点就在于第三人颅内出血的外因及其与高血压内因的关系。职工受伤时的现场没有目击者,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排除了职工是因高血压疾病等自身内在因素导致的伤害。

 

    “以事实为根据”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法原则,但这里所称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所呈现的“法律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间接证据,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工伤的法律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实的认定。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撰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黄诗原   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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