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出售过程中,合同上仅有夫妻一方的签字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出售方是否必然有权拒绝出售房屋?近期,虹口区法院就审理了一例丈夫代替老婆签字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陈先生和童女士是夫妻,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2016年1月,经中介公司居间,陈先生就该房屋与买家李阿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房价为280万元。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落款处本该由童女士签名的地方则由陈先生代签,合同签订当日,李阿姨即支付了定金5万元。
但事后,童女士却称其并不知道陈先生出售房屋,更没有授权陈先生代其在合同上签名,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现不同意出售房屋。李阿姨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童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经办人作为证人到庭陈述称,当时签订买卖合同起初是在陈先生家里商谈,童女士因出差不在家,所以陈先生当场给妻子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后在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陈先生再次和妻子通了电话,得到许可后陈先生才在合同上签署了二人的名字。法院另查明,2016年2月,陈先生和童女士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出售价为300万元。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证人陈述,陈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现场与童女士电话沟通,房屋买卖关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倘若真如童女士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陈先生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二人的名字,故当时缔约的李阿姨有理由相信陈先生有权以丈夫的名义代理童女士与其进行交易。童女士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陈先生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且不久之后陈先生和童女士即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售,表明两人对此早有准备,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故法院最终判定,出售方构成违约,陈先生和童女士应双倍返还李阿姨定金10万元。裁判之后,陈先生和童女士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撰写:虹口区法院 吴燕)